“班味”太浓?快用这个假“去班味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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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职工累计工作:
(1)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
(2)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
(3)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另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: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期间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年休假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法定假期,不应在“全勤”的考核范围内。
因此,休年假不影响全勤评奖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
因此,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,或者批准员工的年假申请,从而保证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。特殊情况下,如果遇到多名员工同时请假,或者员工正在负责某项重要工作,该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,休年假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,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不批准员工的年假申请。
但是,用人单位应当在该特殊情况消除后,考虑员工本人意愿,尽快为员工安排年休假。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,确实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,需要经员工本人同意,并且应当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。
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五条规定:
◎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◎ 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
◎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
◎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注意!
有以下情形
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了
◎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;
◎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◎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◎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◎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关于年休假的问题
大家都清楚了吗?
今年还没休年休假宝们赶紧安排起来
好了,不说了
小编准备去找领导批年休假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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